程序员,你离坐牢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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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你离坐牢还有多远评论/浏览(79/48058)发表时间:2007年6月4日 9时50分  [%repeat_0 match="/data/option"%] [%=@title%] [%=@count%]票 [[%=@percent%]%] [%_repeat_0%]    我很少涉足刑事案件,除非它与IT行业相关。结合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想跟程序员们讨论一下,你离坐牢有多远?  程序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高端职业,从业人员素质很高。一般不会干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一类的坏事。所以,一般人认为,程序员与“坐牢”这个词没有什么相干。  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程序员,离坐牢,只有几步之遥。你的犯罪工具恰恰就是你的工作工具——电脑、编程软件和你脑袋中的代码。  举个简单的例子:  小A是一个知名的共享软件作者,它开发的**短信软件非常受欢迎。一天,B软件公司找到小A,委托小A为他们开发一套短信软件,并向小A支付了人民币二万元作为开发费用。  虽然是在自己共享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但由于是替B公司开发的软件,所以,小A想都没想,就在这款软件的版权声明中写上了“B软件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后来,C公司也找到小A开发短信软件,小A又在自己软件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短信软件给了C公司。  B公司和C公司都是从事短信软件经营的商业公司,两者之间竞争非常激烈。B公司发现C公司所用的短信软件与自己的软件非常相似,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称C公司利用非法手段窃取了自己的软件源码,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  C公司把小A供出来,并称,这款软件是小A给开发的。  公安机关认为,既然小A在给B公司开发的软件上明确声明“B软件公司版权所有”,那么,这款软件的版权很明显属于B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小A使用与该软件相似度很高的代码为C公司开发软件的行为,侵犯了C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院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希望法院判定小A 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纵观此案,软件本来是小A自己开发并销售的一套共享软件,只因为小A在给别人开发软件时,开发协议中对版权约定不明,而版权声明中又非常轻率地写上了“B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他给自己招来了牢狱之灾。  各位程序员要引以为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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