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唠叨一件关于专利撰写质量相关案件。 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在成都曾经有过这么一件关于防电磁服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起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专利权人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利权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从中级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判判理由均称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楚。经过仔细研究,专利权人败诉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专利申请文件中多了一个“高”字。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上述案件中,专利权人的专利文件撰写时,其权利要求中写明了导磁率“高”。而何为导磁率“高”?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法院均认为,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导磁率“高”的界定问题,专利权人未能明确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也未能明确被控专利是否达到涉案专利所指的“高”的限定范围,无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无法判定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方案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
可见,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一定要注重撰写质量,可别像本案件中的专利一样,辛辛苦苦申请之后,却被一个“高”给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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